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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0-06-25 10:50:37 作者:校企合作办  来源:校企合作办 浏览次数:2


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,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, 提升校企合作工作水平,提高学院教学、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,全面促进学院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

第二条 校企合作坚持“资源共享、互利共赢、共同发展”的原则。
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开展的一切校企合作工作。

第四条 校企合作办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,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规划、指导、协调、服务与监督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负责对外校企合作项目开发,整合社会资源,拓宽校企合作渠道;

(三)负责搭建校企合作网络平台,扩大校企合作信息交流,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库;

(四)负责组织开展校企合作项目调研、立项、合同签署、实施过程督促检查及考核评价;

(五)负责校企合作办各项经费预算、使用及管理;

(六)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年度总结、学院办学质量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撰写及有关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上报、立卷和归档;

(七)负责湖南文化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秘书处的日常工作;

(八)完成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。

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,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和分管领导,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制定本部门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,积极探索多途径、多层次校企合作模式;

(二)负责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开发、引进,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文本,经相关处室审核后,报学院领导签署;

(三)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、管理、总结、资料整理、建档和成果统计与推广等工作;

(四)负责配合学院做好相关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、实施、总结等工作;

(五)协助校企合作办做好湖南文化产业职教集团相关工作;

(六)负责管理和使用本部门校企合作经费。

第六条 合作企业基本条件

校企合作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在本行业(专业)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,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,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,拟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。

第七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

(一)合作开展专业建设;

(二)合作开展人才培养;

(三)合作开展专业办学;

(四)合作开展课程建设与教学;

(五)合作开展相关标准研发;

(六)合作开展其他相关活动;

(七)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。

第八条 校企合作工作流程

(一)合作项目调研。各二级学院(部门)结合自身校企合作需求,开展校企合作项目调研;

(二)确定项目合作意向。各二级学院(部门)在充分调研、与拟合作单位进行较为深入沟通、协商的基础上,向校企合作办提出合作意向和合作项目;

(三)拟定合作协议书。校企合作办对各二级学院(部门)提出的合作项目进行初步评估、审核。确定立项的项目,由项目提出单位拟定合作协议书,校企合作办按学院相关制度和流程对合作协议书组织审核,一般项目报分管院长审定,重大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、党委会审定;

(四)签署合作协议。校企合作协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分管副院长签署;

(五) 合作项目的实施。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或方案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;

(六)项目落实情况检查。校企合作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、履约情况,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。

第九条 校企合作有关科研和教学改革项目所获得成果(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)应明确权属性质,并分别纳入科研和教改项目进行管理。

第十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,各二级学院应明确合同(协议)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,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。对合作企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,应办理入账手续。

第十一条 学院适时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,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,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表彰。

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,否则学院将不认可合作项目,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。
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


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

           2020年6月23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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